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良好的教育环境亟须法制保障

2000-03-26 来源: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计亚男 我有话说

学校本是教书育人的一方圣土,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,学生是祖国的未来,只有良好的教育环境才能培养、造就健康的人才,但近年来,涉及学校、教师、学生,侵害三方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,引起人们的关注。

——某乡长为给母亲祝寿,动用几十名小学生去打腰鼓庆贺;

——某建筑工地强占学校运动场,把学生赶到马路上去上操;

——有的学校门前狭窄、坑洼不平的路上,每天既有火车、汽车来往,也有人力三轮车、自行车、行人来往,还有占道经营的摊位,造成学生上学行路难;一些高校周边环境也日益恶化;少数不法分子侵扰校园,如入无人之地,殴打师生的案件时有发生;

——有的地方政府无视《义务教育法》,将义务教育经费挪作他用;

——少数素质不高的教师不仅说出伤害学生自尊心的话,甚至出现体罚学生的事件,等等。

据有关资料显示,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,1987年至1996年10年间,少年犯增长一倍多,而近三年来少年犯罪比例连续上升,仅北京一地去年少年犯达1480多人。

出现上述问题,是无法可依吗?

目前,我国教育法制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,颁布了《教育法》、《义务教育法》、《教师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等,这些法律对保护学校、教师、学生的合法权益、预防犯罪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。

不少地方的政法机关、司法部门明显加大了对侵害校园环境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。如公安部近日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集中两个月时间,彻底整治校园及其周边的治安环境。规定“在中小学校门前200米半径以内,不得设置台球、电子游戏机经营点”等。一些教育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向中小学派出了法制副校长,既负责师生的法制教育,又震慑了犯罪。

针对已经公布的保护教育环境的法规,也有人认为其中有些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简单,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不便。

在上海,已经制定了《中小学生伤亡事故条例》,这是对相关法规的必要补充,将进一步增强学校教育、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责任。

有人认为,为加强两亿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,有必要建立一个“法制教育体系”。在这个体系中,大中小学生分别要学习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、《宪法》、《民法》、《刑法》、《行政法》、《诉讼法》及其他的专业法律,加大学生受法制教育的力度和面积。

还有人呼吁,必须尽快制定《校园安全法》。要用《校园安全法》来要求学校认真开展法制和安全教育,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校园内的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;校园安全的国家主管机关、地方主管部门、学校法定代表人,因管理不力、失职、失责造成重大社会恶果、重大社会不良影响、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严重人身伤亡的,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;各级公安部门对校园安全保卫机构的执法活动放任不管,或指导、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,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。

199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执行情况并不很理想,原因之一是其执行主体不详,难以“各负其责”。有关专家建议尽快制订相关实施细则,对一些条款作必要的补充。

总之,如何保护学校、教师、学生的合法利益,如何还教育环境一个空明澄碧的天空,需要包括司法部门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努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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